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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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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鼓勵及照顧偏遠地區學生就讀本校四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的學生,特訂定本校「獎助偏遠地區學生住宿全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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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偏遠地區學生係指畢業於基隆市、宜蘭縣市、台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市、台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雲林縣市、嘉義縣市、花蓮縣市、台東縣市、澎湖縣、金門縣與連江縣等縣市之高中職校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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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偏遠地區學生必須在聯合登記分發放榜前,上本校「獎助偏遠地區學生住宿
全免預先申請登錄系統」完成事前申請,確認登錄後,列印登錄完成之「個人基本資料表」,放榜後順利進入本校就讀,且完成註冊手續者,獎助該生第1年住宿全免,第2年起依據前一學期成績達75分以上者,使享有該學期住宿全免的補助,未達75分以上者,不得再享有住宿全免的補助。第3年起依據前一學期成績達80分以上者,使再享有該學期住宿全免的補助,未達80分以上者,不得再享有住宿全免的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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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偏遠地區新生於入學完成註冊手續後,須攜帶登錄完成所列印之「個人基本
資料表」及「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辦理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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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獲准獎助之偏遠地區學生得依學校安排優先申請床位,若宿舍已住滿,則改
以住宿補貼金1年1萬8仟元。第2年必須再提住宿申請,未提出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獎助。學期未結束前辦理休、退學者,則應依本校「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按比率繳回住宿獎助費,領取住宿補貼金者,則應退還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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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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